民事合同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资料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合同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建设单位虽以自身名义签订工程合同,但工程实际由个人负责施工,由该个人招录工人并发放工资,说明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出借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借用单位名义方对外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身份的认定应以其是否系提供劳务的农村居民为标准判断,与其是否在施工队中担任管理岗位无关。
文字 | 王冬寅 姜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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